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93年6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7611號令訂定
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21號令修正
一、依據: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三、工作事項: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四、組織與任期:
(一)本委員會置委員15至21人,女性委員應占二分之一(含)以上。
(二)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校長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為委員,在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下成立之。
(三)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執行祕書及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中執行秘書由學務主任擔任,委員以一年一聘為原則。
(四)為因應偶發事件(校園內性別歧視、性騷擾及性侵害相關事件)的處理,得成立「性騷擾及性侵害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成員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份小組成員得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五、會議:
(一)本委員會議以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
(三)本會為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其組織成員須具備兩性平等意識,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能召開會議;提案事項需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能做成決議。
(四)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行政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參加前述會議。
六、組織分工與職掌:委員會下設置課程與教學組、防治組、諮商與輔導組、環境與
資源組、人事行政組。各組分工如下:
(一)課程與教學組(教務處)
(1)發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教學、教材及評量;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
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2)規劃性別平等教育(含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情感教育、性教育、
同志教育等)融入各科教學,並且每學年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
活動至少四小時。
(3)協助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案件之學生當事人學籍、課程、成績及相
關人員課務。
(4)安排性平事件當事人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相關事宜。
(5)其他有關本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事務。
(二)防治組(學務處)
(1)校園安全教育與處理。
(2)班、週會暨節慶相關性平防治活動之規劃與設計。
(3)推動有關性別平等教育行政與防治之業務。
(4)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之通報、受理、協調與聯繫。
(5)社團老師之選聘、管理和性平教育宣導。
(6)建立加害人檔案資料,並負責於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之通報事宜。
(三)諮商與輔導組(輔導室)
(1)實施性別平等教育防治相關之活動。
(2)校園性別事件雙方當事人、家庭暴力等個案輔導。
(3)提供性別事件之當事人、家長、證人等之心理諮商、諮詢、轉介相關資源
及追蹤輔導等服務。
(4)提供懷孕學生諮商輔導、家長諮詢及社會資源之協助。
(5)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案件之輔導事宜。
(四)環境與資源組(總務處)
(1)建立安全及性別平等之環境。
(2)辦理校園安全空間檢視說明會,公告檢視成果,並做成紀錄。
(3)繪製並更新校園危險地圖,改善校園空間安全。
(4)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環境與資源業務。
(5)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如:司機、保全人員等之管理與性平宣導
(五)人事行政組(人事組長)
(1)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納入教師聘約。
(2)規劃並推動校內性別主流化,建構教職員性別平等意識。
(3)辦理教職員性別平等教育研習或相關進修活動。
(4)檢視並統計教職員參與性別平等教育情形,建構教職員性別平等規範。
(5)受理教職員工性別事件之申訴與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七、本委員會會務所需經費,依據性平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八、如性平案情內容牽涉性平會委員本人或親屬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應主動迴
避。
九、參與處理性別相關事件調查之人員或推動性平業務之有功人員核實給予獎勵。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
治準則」 相關規定處理之。
十一、本要點經性平會提案討論,提校務會議決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
正時亦同。。

